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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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之翌日及其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之20%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最低投保金額:1,000美元。
最高投保金額:5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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