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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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
年給付型:8%
月給付型:0.672%
(至保險年齡達99歲)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8%
(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已領生存保險金)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已領生存保險金)
符合「2~6級失能」者豁免未來各期保險費
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55歲:自0歲至47歲。
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0歲:自0歲至52歲。
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5歲:自0歲至57歲。
若被保險人或實際繳交保險費之繳款人70歲(含)以上者,要保人受理年齡須年滿20足歲以上。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 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 年二月三日(不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以被保險人身故為基準,按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若被保險人身故日非營業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 計算匯率之時點,換算為等值新臺幣後,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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