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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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對應之換算係數。
第1年度至第5年度:2.1%、4.2%、4.2%、4.2%、4.2%
第6年度及以後:1.4%
第1年度至第5年度:2.1%、4.2%、6.3%、8.4%、10.5%
第6年度及以後:8.4%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應繳保險費總和-已領生存保險金)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應繳保險費總和-已領生存保險金)
2年期:自0歲至78歲。
6年期:自0歲至74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總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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