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新光人壽「全心衛您特定重大疾病定期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其診斷確定日,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及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不再給付第十四條之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及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不再給付本條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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