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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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依其診斷確定日,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及附表三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不再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八條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及附表三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不再給付本條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繳費期間10年期:自15足歲至65歲。
繳費期間15年期:自15足歲至60歲。
繳費期間20年期:自15足歲至5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4頁之11) 商品代碼:EYA 附表一: 嚴重燒燙傷: 0歲 1歲 5歲 10歲 15歲 16歲以上 頭部 19% 17% 13% 11% 9% 7% 頸部 1% 1% 1% 1% 1% 1% 軀體 26% 26% 26% 26% 26% 26% 上臂(雙側) 8% 8% 8% 8% 8% 8% 下臂(雙側) 6% 6% 6% 6% 6% 6% 手(雙側) 6% 6% 6% 6% 6% 6% 臀部(雙側) 5% 5% 5% 5% 5% 5% 樣 生殖器 1% 1% 1% 1% 1% 1% 大腿(雙側) 11% 13% 16% 17% 18% 19% 小腿(雙側) 10% 10% 11% 12% 13% 14% 腳(雙側) 7% 7% 7% 7% 7% 7% 附表…附表 條款第 1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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