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未曾領取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金額最大者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應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等待期間」後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之「重大傷病」其中六組之任一組時,本公司依其「診斷確定日」按下列二款之金額最大者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應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自罹患第一次「重大傷病」經過一年後,第二次罹患「重大傷病」,且非第一次「重大傷病」所屬組別,而係其餘五組之任一組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罹患第二次「重大傷病」經過一年後,第三次罹患「重大傷病」,且非第一次及第二次「重大傷病」所屬組別,而係其餘四組之任一組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7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曾領取重大傷病保險金,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已領取「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後,要保人免繳本主契約之未到期保險費。
10年期:15足歲至60歲;
15年期:15足歲至55歲;
20年期:15足歲至50歲。
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1,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復效日起九十天內。 (一)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二)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三) 末期腎病變 (四) 腦中風後殘障(重度) (五) 癱瘓(重度) (六) 癌症(重度) (七) 腎臟移植 (八) 胰臟移植 (九) 心臟移植 (十) 肝臟移植 (十一) 肺臟移植 (十二) 造血幹細胞移植 二、下列重大傷病之「等待期間」為契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內,復效日起無等待期間。 (一) 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二) 心臟瓣膜手術 (三)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四)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五) 昏迷 (六) 良性腦腫瘤 (七) 嚴重燒燙傷 (八) 嚴重頭部創傷 (九) 嚴重肝硬化症 (十) 猛暴性肝炎 (十一) 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十二) 阿茲海默病 (十三) 急性腦炎 (十四) 運動神經元疾病 (十五) 多發性硬化症 (…附表 條款第 12 頁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或重大傷病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致成永久完全殘廢或重大傷病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或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或按 第十條、 第十一條或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5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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