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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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應繳保險費總和乘以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
年給付型:1.35%(二、三年期)/1.90%(六年期)
月給付型:0.113%(二、三年期)/0.160%(六年期)
(至保險年齡達109歲)
保險金額的6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6倍
(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者取大(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已領生存保險金)
(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者取大(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已領生存保險金)
(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註:
1.「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2.「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3.「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則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4.「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係指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按下表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之日。
|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 | 生存保險金給付日 |
|---|---|
| 年給付型 | 保單週年日。 |
| 月給付型 | 保單週年日,及其後該保單年度中每一保單週月日。 |
5.「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6.「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7.「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8.「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1)被保險人身故日。
(2)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3)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9.「應繳保險費總和」:
(1)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10.「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11.「總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12.「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
(1)保險金額對應之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前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得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前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得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非採年給付型者,前述所稱之生存保險金總額仍按年給付型計算。
13.「增加回饋金」:
(1)以年為給付類型者,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2)以月為給付類型者,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月日,以該保單週月日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時「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該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再除以十二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14.「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行政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15.「指定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內,登記成立且與本公司有合作之銀行。
16.「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17.「收款銀行手續費」係指匯款最後收款之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18.「預定利率」:
(1)繳費期間為二年期者,年利率1.50%。
(2)繳費期間為三年期者,年利率1.50%。
(3)繳費期間為六年期者,年利率2.25%。
2年期:自0歲至78歲。
3年期:自0歲至74歲。
6年期:自0歲至74歲。
若被保險人70歲(含)以上者,要保人受理年齡須年滿20足歲以上。
最低投保金額:3,000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11頁之6) 商品代碼:ELA 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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