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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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之保單週年日,及其後至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以保險金額乘以下列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所得之數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年給付型:保險金額x5%。
半年給付型:保險金額x2.52%。
季給付型:保險金額x1.26%。
月給付型:保險金額x0.42%。
若要保人未選擇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約定指定之生存保險金受益人達二人以上時,其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本公司將採年給付型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並於申請日起三十日後之下一個保單週年日生效。
本公司不受理生存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惟若遇保單條款約定之情形且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採月給付型,季給付型或半年給付型者,該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生存保險金,本公司依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其現值,一次提前給付予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5%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的5%。
二,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的5%。
二,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應檢具之文件為保險單或其謄本,失能診斷書及保險金申請書,且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備註:
一,「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契約開始給付生存保險金之年齡,本契約所提供之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分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35歲、45歲、55歲、60歲及65歲五種。
要保人得於繳費期滿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前一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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