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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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
年給付型:8%
月給付型:0.672%
(至保險年齡達109歲)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
(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者取大(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應繳保險費總和)
二者取大(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應繳保險費總和)
6年期:自0歲至74歲
10年期:自0歲至70歲
若被保險人或實際繳交保險費之繳款人70歲(含)以上者,要保人受理年齡須年滿20足歲以上。
最低投保金額:3,000美元
最高投保金額:75萬美元
註:保額以每1,000美元為單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 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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