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初次罹患重大傷病屬慢性精神病:
(1)第一保單年度:1.06x應繳保險費
(2)第二保單年度(含)起:Max(1.06x應繳保險費總和,保險金額x30%)
2.初次罹患重大傷病非屬慢性精神病:
(1)第一保單年度:1.06x應繳保險費
(2)第二~第五保單年度:Max(1.06x應繳保險費總和,保險金額)
(3)第六保單年度(含)起:Max(1.06x應繳保險費總和,1.05x保險金額)
Max(1.06x應繳保險費總和,1.05x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運動點數達到下列各款等級之一者,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次一保單年度之續期保險費對應之保險費折扣:
繳費期間10年期:自0歲至60歲。
繳費期間15年期:自0歲至55歲。
繳費期間20年期:自0歲至5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20) ICD-10-CM/PCS碼 證明有效期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2014年版 限 T57.0X1A、T57.0X2A、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 Toxic effect of arsenic and 永久 T57.0X3A、T57.0X4A 腳病) its compounds (black foot disease) G12.20-G12.29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 Motor neuron disease 永久 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 吸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 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 化症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10-CM G12.21),不受 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 樣 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A81.00-…第 34 條第 1 項 條款第 20 頁
第二十七條: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九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 樣 應得之人。第 2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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