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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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間屆滿之翌日,及其後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以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下列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所得之數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各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
年給付型:11.8785
半年給付型:5.9723
季給付型:2.9944
月給付型:1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2.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二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3.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二倍扣除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2.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二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3.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二倍扣除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註:
1.「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2.「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3.「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係指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之日。
各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之生存保險金給付日:
年給付型:保單週年日。
半年給付型: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於該保單年度中每屆滿六個月之相當日。
季給付型: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於該保單年度中每屆滿三個月之相當日。
月給付型: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於該保單年度中每屆滿一個月之相當日。
前項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之日期若無相當日時,以該月之最後一日為相當日。
4.「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5.「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6.「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之六十倍。
7.「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8.「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1) 被保險人身故日。
(2) 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3) 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9.「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10.「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11.「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12.「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按保單條款約定得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非採年給付型者,前述所稱之生存保險金總和仍按年給付型計算。
13.「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前述所稱之保單年度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前一保單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於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給付之生存保險金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生存保險金後所計得之數額。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非採年給付型者,前述所稱之生存保險金仍按年給付型計算。
14.「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25%)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15.「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本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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