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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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全殘廢)者:MAX(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已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全殘廢)者:MAX(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已領生存保險金)。
註 1:「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例表如下附表。
註 2: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全殘廢)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 繳費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x表定年繳保險費x保單經過年度數x1.2%。
二、 繳費期間屆滿後,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x表定年繳保險費x已繳費保單年度數x1.2%。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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