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新光人壽「愛美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第一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x1.06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x10%

(領取一次為限)

第一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x1.06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領取一次為限)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x50%

(領取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2%

(領取三次為限)

(1)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續期保險費。

運動點數達到下列各款等級之一者,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次一保單年度之續期保險費對應之保險費折扣:

達2,000點(含)以上者,折扣4%。

達1,600點(含)以上而未達2,000點者,折扣3%。

達1,200點(含)以上而未達1,600點者,折扣2%。

達800點(含)以上而未達1,200點者,折扣1%。

未達800點者,無折扣。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10年期:自0歲至65歲。

繳費期間20年期:自0歲至55歲。

繳費期間30年期:自0歲至45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12頁之7)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樣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第 2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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