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法定通用 4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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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之100%。
註: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按日比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保險金額之100%。
註: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按日比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保險金額之100%。
(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符合依條款規定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且持續達九十日以上時,每月給付保險金額的2%。
(累計給付次數以一百四十四次為給付上限)
被保險人符合依條款規定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且持續達九十日以上時,給付保險金額的50%。
(以領取一次為限)
(長期看護狀態持續達九十日以上後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依條款規定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且持續達九十日以上時,於符合「長期看護態」期間,豁免保險費。
10年期:15歲至60歲;
15年期:15歲至55歲;
20年期:15歲至5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成永久完全殘廢或「長期看護狀態」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致成永久完全殘廢或「長期看護狀態」者。 四、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所致之「長期看護狀態」。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或「長期看護狀態」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或按 第十條、 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長期看護保險金」,並依 第十四條之約定豁免保險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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