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險

新光人壽「新長期照顧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金額之100%。

註: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按日比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保險金額之100%。

註: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按日比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保險金額之100%。

(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符合依條款規定需要長期照顧狀態且持續達九十日以上時,每月給付保險金額的2%。

(累計給付次數以一百四十四次為給付上限)

被保險人符合依條款規定需要長期照顧狀態且持續達九十日以上時,給付保險金額的50%。

(以領取一次為限)

(長期照顧狀態持續達九十日以上後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依條款規定需要長期照顧護狀態且持續達九十日以上時,於符合「長期照顧態」期間,豁免保險費。

投保規定

10年期:15歲至60歲;

15年期:15歲至55歲;

20年期:15歲至5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五、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 六、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或「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按 第十條、 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 保險金」,並依 第十四條之約定豁免保險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第 2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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