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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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於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3.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3.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註: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當年度保險倍數約定如下:
第1保單年度:0.82倍
第2保單年度:0.85倍
第3保單年度:0.88倍
第4保單年度:0.91倍
第5保單年度:0.94倍
第6保單年度:0.97倍
第7保單年度:1倍
三、「躉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 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費率表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四、(詳見保單條款第三條)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保單面頁所載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五、 各種款項之收取方式均須以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最低保額:5,000澳幣。
最高保額:400萬澳幣。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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