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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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之翌日及其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之10%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保險年齡一百零九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3.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3.2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3.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3.2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
(1)繳費期間內:「基本保險金額」之三倍。
(2)繳費期滿後:除「基本保險金額」之三倍,每年另加計按「基本保險金額」年單利25%遞增後所計得之額,惟僅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保單年度為止。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例表如保單條款附件一。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四、「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1)被保險人身故日。
(2)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3)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五、「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六、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保單面頁所載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七、前項各種款項之收取方式均須以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八、要保人或受益人於各項保險金之受領、保險費之交付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外幣與新臺幣間匯兌之收益或損失,須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自行承受或負擔。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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