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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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3.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3.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最低投保金額:1萬澳幣。
最高投保金額:400萬澳幣。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後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領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 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或 第二十條約定申領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存摺影本。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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