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幸福人壽「新防癌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百零五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內,按身故當時「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大者給付。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內,按致成完全殘廢當時「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按致成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大者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限給付一次。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再受理減額繳清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其他癌症」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大者給付「其他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編碼第155號之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者,本公司除按前項約定給付「其他癌症保險金」外,另行再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給付「其他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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