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疾病: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本契約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傷病:主動脈手術、心臟瓣膜置換術、重大燒燙傷、再生不良性貧血、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猛暴性肝炎、肝硬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本契約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除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加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癌症: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以上兩者僅適用於男性被保險人、女性乳房惡性腫瘤、子宮頸惡性腫瘤、以上兩者僅適用於女被保險人。
10年期:0 ~ 60歲。
15年期:0 ~ 60歲。
20年期:0 ~ 5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 項保險金的責任。 其指定及變更。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 編相關規定。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領】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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