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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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屆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身故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屆年金開始給付日前確致全殘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屆年金開始給付日前確致全殘者,自全殘確定日起,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全殘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
(一)被保險人於屆年金開始給付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年金開始給付日起給付年金,年金金額為保險金額的1/10。
(二)在保證期間內被保險人生存時,於保單週年日給付年金至保證期間結束;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身故而有未領年金時,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領之。
(三)保證期間屆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到達110歲(含)之保單週年日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消滅。本契約於保證期間給付之年金總額不低於年金基金。
(四)本契約之保證期間請見下表。
| 年金開始 給付年齡 | 保證期間 | 年金開始 給付年齡 | 保證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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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歲 | 32 | 51~55歲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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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30歲 | 31 | 56~60歲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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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5歲 | 31 | 61~65歲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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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40歲 | 30 | 66~70歲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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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5歲 | 28 | 71~75歲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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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50歲 | 27 | 76~80歲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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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險種代號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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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URRB | 10年 | 15足歲~7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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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URRB | 15年 | 15足歲~6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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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URRB | 20年 | 15足歲~6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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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URRB | 25年 | 15足歲~5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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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URRB | 30年 | 15足歲~5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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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額:3萬美元。
最高保額:20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在本公司依約定開始給付年金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第 19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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