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於屆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身故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2.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消滅。
1.被保險人於屆年金開始給付日前確致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2.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除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外,本契約效力即行消滅。
被保險人於屆年金開始給付日前確致完全失能者,自完全失能確定日起,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
1.被保險人於屆年金開始給付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年金開始給付日起給付年金,年金金額為保險金額的1/10。
2.在保證期間內被保險人生存時,於保單週年日給付年金至保證期間結束;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身故而有未領年金時,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領之。
3.保證期間屆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到達110歲(含)之保單週年日為止。
本契約之保證期間如下表所列年金開始給付年齡對應之保證期間。於保證期間給付之年金總額不低於年金基金。本契約之年金基金係指累積至年金開始給付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年金開始給付年齡 | 男性保證期間 | 女性保證期間 |
|---|---|---|
| 50歲 | 30 | 32 |
| 55歲 | 28 | 30 |
| 60歲 | 26 | 27 |
| 65歲 | 24 | 25 |
| -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
| 50歲開始給付年金 | 10年 | 15足歲~40歲 |
| 15年 | 15足歲~35歲 | |
| 20年 | 15足歲~30歲 | |
| 至50歲 | 15足歲~44歲 | |
| 55歲開始給付年金 | 10年 | 15足歲~45歲 |
| 15年 | 15足歲~40歲 | |
| 20年 | 15足歲~35歲 | |
| 至55歲 | 15足歲~49歲 | |
| 60歲開始給付年金 | 10年 | 15足歲~50歲 |
| 15年 | 15足歲~45歲 | |
| 20年 | 15足歲~40歲 | |
| 至60歲 | 15足歲~54歲 | |
| 65歲開始給付年金 | 10年 | 15足歲~55歲 |
| 15年 | 15足歲~50歲 | |
| 20年 | 15足歲~45歲 | |
| 至65歲 | 15足歲~59歲 |
最低投保金額:6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6,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在本公司依約定開始給付年金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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