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險

台新人壽「年金給付型養老保險(105)-55歲年金給付」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1.被保險人於屆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身故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2.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消滅。

1.被保險人於屆年金開始給付日前確致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2.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除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外,本契約效力即行消滅。

被保險人於屆年金開始給付日前確致完全失能者,自完全失能確定日起,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

1.被保險人於屆年金開始給付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年金開始給付日起給付年金,年金金額為保險金額的1/10。

2.在保證期間內被保險人生存時,於保單週年日給付年金至保證期間結束;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身故而有未領年金時,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領之。

3.保證期間屆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到達110歲(含)之保單週年日為止。

本契約之保證期間如下表所列年金開始給付年齡對應之保證期間。於保證期間給付之年金總額不低於年金基金。本契約之年金基金係指累積至年金開始給付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年金開始給付年齡男性保證期間女性保證期間
50歲3032
55歲2830
60歲2627
65歲2425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投保年齡
50歲開始給付年金10年15足歲~40歲
15年15足歲~35歲
20年15足歲~30歲
至50歲15足歲~44歲
55歲開始給付年金10年15足歲~45歲
15年15足歲~40歲
20年15足歲~35歲
至55歲15足歲~49歲
60歲開始給付年金10年15足歲~50歲
15年15足歲~45歲
20年15足歲~40歲
至60歲15足歲~54歲
65歲開始給付年金10年15足歲~55歲
15年15足歲~50歲
20年15足歲~45歲
至65歲15足歲~59歲

最低投保金額:6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6,0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在本公司依約定開始給付年金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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