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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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屆約定之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
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10%或本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屆約定之年金開始給付日前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以下簡稱全殘)者,本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10%或本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屆約定之年金開始給付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年金開始給付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年金金額至保證期間結束。保證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年金金額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到達90歲(含)之保單週年日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萬元者,本公司於年金開始給付日乙次給付年金基金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而有未支領之年金時,該未支領之年金應由全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於下列二種方式僅擇一按其受益比例受領給付,擇定後即不可變更:
一、本公司以年金金額依預定利率2.25%折算後之現值乙次提前給付,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二、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給付年金金額,至保證期間結束,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個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得申領之年金金額低於新台幣三萬元者,本公司應僅以年金金額依預定利率2.25%折算後之現值乙次提前給付,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第二款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取得保證期間年金金額請求權後,在申領最後一期年金金額前死亡時,其尚未申領之各期年金金額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應予乙次給付之,惟實際給付金額係以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得申領之年金金額依預定利率2.25%折算後之現值核算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
| 60歲開始給付年金 | 至60歲 | 15足歲~54歲 |
| 65歲開始給付年金 | 至65歲 | 15足歲~59歲 |
‧最低投保金額:6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6千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在本公司依約定開始給付年金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 第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TNRRL1-6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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