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以健保身分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或門診手術診療期間所發生,且依健保規定應自行負擔及不屬於健保給付範圍之內容給付各項保險金:
1.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計畫別所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3.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接受「特定手術/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之一時,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限額提高為2倍。
4.給付範圍包含:
(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4)醫師診察費。
1.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計畫別所載「住院雜費與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2.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接受「特定手術/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之一,或曾入住加護/燒燙傷病房者,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限額提高為2倍。
3.給付範圍包含:
(1)醫師指示用藥。
(2)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3)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4)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5)手術費用(包含手術室及其設備使用費、手術技術費、手術材料費及麻醉費)。
(6)超過健保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1.住院診療前二週(不含住院當日)或出院後二週(不含出院當日),因和住院相同之疾病或傷害須門診治療時,按所發生之門診費用核付。
2.同一次住院給付最高4次為限,總額上限為4,000元。
1.按被保險人當次門診手術診療所發生且使用之醫療費用核付。
2.以不超過計畫別之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以被保險人實際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骨髓移植隔離病床/呼吸照護中心之期間天數,每日依投保計畫給付。
連續2年以上未理賠(第三年時),提高前述第一至第四項保險金限額20%。
註1.若被保險人不具健保被保險人身分或未使用健保者,本公司按其投保計劃,依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的65%給付,惟給付金額仍以各項保險金限額為限。
註2.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金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註3.住院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單位:新臺幣/元)
| 保險金限額 | 計劃5 | 計劃10 | 計劃15 | 計劃20 | 計劃25 | 計劃30 | 計劃35 | 計劃40 | 計劃45 | 計劃50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3,500 | 4,000 | 4,500 | 5,000 |
| 住院雜費與手術費用保險金/*\* | 40,000 | 80,000 | 120,000 | 160,000 | 200,000 | 240,000 | 280,000 | 320,000 | 360,000 | 400,000 |
|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20,000 | 40,000 | 60,000 | 80,000 | 100,000 | 120,000 | 140,000 | 160,000 | 180,000 | 200,000 |
|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6,000 | 7,000 | 8,000 | 9,000 | 10,000 |
| 無理賠紀錄之優惠 | 連續2年以上未理賠(第三年時),提高前述第一至第四項保險金限額20% |
\*於住院期間接受「特定手術/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之一時,同一次住院給付限額提高為兩倍。
\*\*於住院期間接受「特定手術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之一,或曾入住加護/燒燙傷病房者,同一次住院給付限額提高為兩倍。
\*\*\*定額給付。
| 累計主契約保額 | 可投保之計劃 |
|---|---|
| 199萬元(含)以下 | 計劃5~50 |
| 200萬元~499萬元 | 計劃5~60 |
| 500萬元~999萬元 | 計劃5~80 |
| 1000萬元~1999萬元 | 計劃5~100 |
| 2000萬元(含)以上 | 計劃5~12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 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 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HX04-5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四條第三項約定之續保年限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 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本附約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本附約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 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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