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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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1.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卅日(含)以下者,按其住院日數乘以「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卅一日(含)以上且為九十日(含)以下者,依下列約定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a.第一日至第卅日,依第(一)目之1約定方式計算。
b.第卅一日起,按其超過卅日之住院日數乘以「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倍計算。
3.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九十一日(含)以上者,依下列約定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a.第一日至第九十日,依第(一)目之2約定方式計算。
b.第九十一日起,按其超過九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住院醫療日額」的三倍計算。
(二)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之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同一次住院給付之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於其實際進住加護病房之期間(包含轉入及轉出當日),本公司除給付第一款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每日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於其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之期間(包含轉入及轉出當日),本公司除給付第一款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每日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倍給付「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於住院期間前後兩星期內,因和住院相同之疾病或傷害而須門診治療時,每次門診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一)被保險人住院診療後出院者 ,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乘以「住院醫療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且於住院期間身故者,本公司仍將依前目約定,按其住院日數乘以「住院醫療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之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同一次住院給付之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九十日為限。
(一)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異體骨髓移植手術治療時,除依條款第七款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三十倍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住院診療係以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急診治療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治療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給付「急診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五條約定申領各項醫療保險金時,若於當次入院(或急診、門診手術)日之前,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領過第五條所列各項醫療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值比率乘以當次條款依第五條之約定所申領之醫療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增值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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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值比率 |
| 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 | 20% |
|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30% |
|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40% |
| 5年(含)以上 | 50% |
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但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扣除本公司依條款第五條及條款第六條之約定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金額(若為負數,以零計之),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扣除本公司依條款第五條及條款第六條之約定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金額。前述金額若為負數,則無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28條) PMI-1 保德信國際人壽 伴你一生終身醫療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一○○) 保字第384號 100.07.04 (詳參條款) 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備查文號:依102.01.10金管保壽字 102.03.01 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10102103040號函修正 出院療養保險金\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慰問保險金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急診醫療保險金\無理賠增值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投保年齡為零歲者,若因行政…第 28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 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 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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