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單位:新臺幣/元
| 保險金額 | 計劃5 | 計劃10 | 計劃15 | 計劃20 | 計劃25 | 計劃30 | 計劃35 | 計劃40 | 計劃45 | 計劃50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3,500 | 4,000 | 4,500 | 5,000 |
| 加護病房費用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6,000 | 7,000 | 8,000 | 9,000 | 10,000 |
| 手術費用 | 7,500 | 15,000 | 22,500 | 30,000 | 37,500 | 45,000 | 52,500 | 60,000 | 67,500 | 75,000 |
| 門診費用 | 150 | 300 | 450 | 600 | 750 | 900 | 1,050 | 1,200 | 1,350 | 1,500 |
註:
1、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可達45天。
2、手術費用:各項手術按「手術費用保險金」乘以「手術給付比率表」中所載該項手術的給付比率所得金額給付之。
3、門診費用:依約定給付被保險人住院前後二星期內,因和住院相同之疾病或傷害而需門診治療之門診費用,一次住院給付最高可達4次。
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0歲至65歲,續保最高可至79歲。
子女:0歲至19歲。
| 累計主契約保額 | 可投保之計劃 |
|---|---|
| 199萬元(含)以下 | 計劃5~50 |
| 200萬元~499萬元 | 計劃5~60 |
| 500萬元~999萬元 | 計劃5~80 |
| 1000萬元~1999萬元 | 計劃5~100 |
| 2000萬元(含)以上 | 計劃5~12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