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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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1.第1至第2保險單年度:累積所繳保險費之1.025倍。
2.第3保險單年度(含)後: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1.第1至第2保險單年度:累積所繳保險費之1.025倍。
2.第3保險單年度(含)後: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
註:前項所稱「累積所繳保險費」,係指以本契約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繳費方式計算而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單年度數。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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