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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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滿期日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滿期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的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身故當時累計已繳付保險費之數額超過上述總額時,本公司則按身故當時累計已繳付保險費之數額給付之。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不得超過本公司訂定之保險金額上限。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完全殘廢,並經公、私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的總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確定完全殘廢當時累計已繳付保險費之數額超過上述總額時,本公司則按照確定完全殘廢當時累計已繳付保險費之數額給付之。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 完全殘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二款及第 1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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