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法定通用 4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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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96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累積所繳保險費之1.06倍。
前項所稱「累積所繳保險費」,係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基本保額為準,按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累積所繳保險費之1.06倍。
前項所稱「累積所繳保險費」,係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基本保額為準,按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最高保金額:請參閱下表。
(一)6年期
| 年齡 | 30歲 | 31-50歲 | 51-65歲 |
|---|---|---|---|
| 限額 | 65萬元 | 80萬元 | 100萬元 |
(二)10年期
| 年齡 | 40-50歲 | 51-60歲 |
|---|---|---|
| 限額 | 80萬元 | 100萬元 |
(三)20年期
| 年齡 | 40-50歲 |
|---|---|
| 限額 | 80萬元 |
註: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件郵政壽險保單,其保險給付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最高限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九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 之日起一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19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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