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法定通用 4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繳費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三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含繳費期滿當次),本公司按當時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五給付「生存保險金」,繳費期滿後不再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累積所繳保險費x1.06。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x身故當時到達年齡之保障型保險商品門檻比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累積所繳保險費x1.06。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x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到達年齡之保障型保險商品門檻比率。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男性:16歲至60歲。
女性:16歲至6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 之日起一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9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