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郵局簡易人壽「一年期定期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50萬元。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件郵政壽險,其保險給付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最高限額。

16歲至55歲者:同一被保險人合計本公司定期壽險保額,不得大於300萬元。

56歲以上者:同一被保險人合計本公司定期壽險保額,不得大於200萬元。

本險種僅得附加微型傷害保險附約,其餘附約險種不得附加。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十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本契約滿 一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16 條 條款第 6 頁

續保

第 七 條 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十四日內向本公司交付該續年度的保險 費,逾十四日仍未繳付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繳費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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