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六歲、十二歲、十五歲、十八歲、二十一歲、二十四歲、二十七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按當時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百分之五、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百分之十、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三十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累積所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身故當時到達年齡之保障型保險商品門檻比率。
前項第二款所稱「累積所繳保險費」,係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故當時到達年齡之保障型保險商品門檻比率」,係指本契約附表二之比率。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申領。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項目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累積所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到達年齡之保障型保險商品門檻比率。
前項第二款所稱「累積所繳保險費」,係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到達年齡之保障型保險商品門檻比率」,係指本契約附表二之比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及第七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 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本契約當期已繳 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