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因意外傷害就醫,可於投保限額內提供健保未涵蓋的自費醫療項目,安心療養無負擔。
保障額度3萬~10萬,可依個人活動習慣與預算自由選擇,打造最適合自己的傷害醫療保障。
一年期附約,可搭配多種主約,建構完善意外保障防護網。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註),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一、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
二、已獲得其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以實支實付給付者,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傷害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註)「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醫療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前述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張: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二條【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條 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 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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