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非因疾病所致之外來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非因疾病所致之外來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本公司按失能等級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非因疾病所致之外來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非因疾病所致之外來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於「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內,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如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繳納保險成本,而於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就診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約定應給付之傷害醫療保險金百分之六十五核算給付保險金。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非因疾病所致之外來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乘以其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所得之金額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造成骨折卻未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附表「骨折給付日數標準表」所列骨折給付日數乘以其投保之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UA:最低10萬元,最高1,000萬元,且不得超過主契約保額的10倍。
UR:最低3萬元,最高20萬元且不得超過UA保額的10%為限,保單必須同時附加UA。
UI:最低500元(計劃1),最高2,000元(計劃4),保單必須同時附加UA。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 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9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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