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元大人壽「人身傷害保險附約(Ⅱ)」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外來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當年度所繳保險費。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外來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者,本公司按失能等級給付失能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的失能,可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意外失能保險金給付表
失能等級十一
給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5%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終生以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投保年齡最高續保年齡
被保險人0歲~65歲75歲
被保險人配偶14足歲~65歲75歲
被保險人子女0歲~20歲23歲

本附約保額不得超過主契約保額10倍。

最低投保金額:10萬。

最高投保金額:1,0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九 條【除外責任(原因)】 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或傷害 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當年度所繳保險費(範例詳見 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附表二)。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第 9 條 條款第 1 頁

續保

第十三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當年度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停止】 喪葬費用保險金後,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 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 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 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 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附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 第廿二 條…第 13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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