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第三度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並經醫院醫師確診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終生以一次為限。
投保年齡:15足歲~65歲
最高續保年齡:75歲
投保金額:30~1,500萬元
最低保險費:每件不得少於1,000元,但14歲以下不得少於700元,最高限額2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九 條【不保事項】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或傷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第 9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第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 三度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並經醫院醫師確診者,本 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 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嚴重第三度燒 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燙傷保險金,終生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 1 PA-2019.01 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 第廿一 條【契約有效期間】 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 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 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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