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元大人壽「人身傷害保險(91)」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條款附表二),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終生以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投保年齡:15足歲~65歲

最高續保年齡:75歲

投保金額:30~1,500萬元

最低保險費:每件不得少於1,000元,但14歲以下不得少於700元,最高限額2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二 條【保險範圍】 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傷、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定,給付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第 三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四 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續保

第六條 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2 90% 應給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契約身 6 器機能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胸 害(註6)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 第 廿 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腹 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3 80%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部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 臟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 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 器 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 人。 臟…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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