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元大人壽「新加值定期壽險(105)」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身故時,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要保人,本契約已依約豁免保險費者,亦同。

要保人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時,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要保人,本契約已依約豁免保險費者,亦同。

要保人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以後各到期日至繳費期間屆滿前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辦理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亦不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一條契約之續約,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10年期20年期30年期
承保年齡30歲~70歲20歲~60歲15足歲~5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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