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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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繳費6/10/20年期,客戶可依自身需求選擇適合年期。
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障至110歲。
費率相較傳統型終身壽險低,保額最低10萬即可投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方式計算所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25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於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方式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25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於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完全失能,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要保人。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日之次日起停止。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二十六條【不分紅保險單】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 第二十七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司按第 19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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