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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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繳費年期不拖拉,資金規劃更具彈性,充分擁有保險保障。
每年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可逐步增加保障與保單價值。
增加「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照護,保單功能更周延。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再按特定意外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兩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意外傷害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因不同特定意外事故申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為限。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保單條款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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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除外責任(一)】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證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明文件。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受益人申領前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本公司負擔。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第二十五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失能。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時,本公司按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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