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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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每年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可逐步增加保障與保單價值。
增加「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照護,保單功能更周延。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再按特定意外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兩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臉金」,本公司將以前述「特定意外身故保臉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予受益人。
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因不同特定意外事故申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與「當年度保險金額」,兩者取其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臉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雙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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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除外責任(一)】 三、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受益人申領前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公司負擔。 3 第二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第 1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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