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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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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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日之次日起停止。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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