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元大人壽「新金得利還本保險(106)」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應經要保人與本…、法定通用 5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提供身故完全失能、意外住院、意外住院手術及意外2~6級失能豁免保險費,一張保單就能讓您擁有最完整的意外保障。

讓您加強人生黃金時期的意外保障,期滿還能領取高於所繳保費的滿期金,讓您每一塊支出都獲得最好的經濟效益。

意外致成2~6級失能免繳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費,保障持續、滿期領回不打折,讓您安心保障免負擔。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完全失能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或完全失能當時之一點零六倍的年繳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為一點零六倍的年繳保險費總額,第三保單年度起為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意外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其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造成骨折卻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附表二「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附表二「骨折別所定日數表」所列骨折別給付日數乘以意外住院給付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且實際於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給付「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於其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期間,按意外住院給付日額的二倍給付「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按意外住院給付日額的三倍給付「意外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條給付每次意外傷害事故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條款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契約滿期時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給付金額規定如下:

一、保險期間十五年者,給付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

二、保險期間二十年者,給付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五倍。

三、保險期間二十五年者,給付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二五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一)】 表二「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附表二「骨折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所定日數表」所列骨折別給付日數乘以「意外住院給付日額」的二分 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之一給付「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數為上限。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意外住院醫療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保險金」。 失能。 第十六條【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一 時,本公司按第 2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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