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元大人壽「鑫安久久意外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9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法定通用 8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領取「滿期保險金」前身故,本公司按身故/非意外第一級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非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本公司給付身故/非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領滿期金前:

一般意外身故/意外第一級失能:1倍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和保險費總和x1.06二者取大值

水陸運輸意外身故/意外第一級失能:2倍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和保險費總和x1.06二者取大值

空中運輸意外身故/意外/第一級失能:3倍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和保險費總和x1.06二者取大值

領滿期金後:

一般意外身故/意外第一級失能:1倍保額

水陸運輸意外身故/意外第一級失能:2倍保額

空中運輸意外身故/意外第一級失能:3倍保額

本公司給付意外身故/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按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其後每屆滿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仍生存時,每年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按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醫院住院診療並經診斷符合嚴重燒燙傷程度者,本公司按嚴重燒燙傷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意外嚴重燒燙傷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依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意外住院給付日額」給付「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前項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造成骨折卻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條款附表二「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條款附表二「骨折別所定日數表」所列骨折別給付日數乘以意外住院給付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且實際於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診療時,除依第十九條給付「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於其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按「意外住院給付日額」給付「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前項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按「意外住院給付日額」的十倍給付「意外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按「意外住院給付日額」的五倍給付「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意外致成第2級至第6級失能,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繳費期滿後起算第五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15年期20年期
承保年齡15足歲~65歲15足歲~60歲
職業類別1~4類5、6類
最低承保金額30萬
最高承保金額500萬25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三十三條【除外責任(一)】 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意外嚴重燒燙傷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燒燙傷面積計算方法如附表三。 金的責任: 一、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二十。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合「國際疾病分類標準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ICD-9-CM」中,940或941.5號所列之傷病)。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第 33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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