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外來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外來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者,本公司按失能等級給付失能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的失能,可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 失能等級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終生以一次為限。
| - | 投保年齡 | 最高續保年齡 |
|---|---|---|
| 被保險人 | 0歲~65歲 | 75歲 |
| 被保險人配偶 | 14足歲~65歲 | 75歲 |
| 被保險人子女 | 0歲~20歲 | 23歲 |
本附約保額不得超過主契約保額10倍。
最低投保金額:10萬。
最高投保金額:1,0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人身傷害保險附約(簡稱本附約)係依要保人之申請,以主壽險契 險費。 約(簡稱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附加於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主契約訂定之。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 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構成部分。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 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第 1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二條【附約有效期間及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未以書面做不續保之通知,則視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 續保。續保之始日以原附約屆滿日之翌日為準。 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 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險人之保險年齡及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 第 廿 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本附約續保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如累計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已大於或等於遺產及 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 贈與稅…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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