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元大人壽「意保雙享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項…、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於交齊可保證明…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傷害醫療給付日額乘以其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卻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保單條款附表二「完全骨折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二「完全骨折日數表」乘「傷害醫療給付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保單條款附表二「完全骨折日數表」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且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七條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外,於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含入、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當日),按「傷害醫療給付日額」給付「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投保規定

(1)本人:15足歲~75歲,最高續保年齡:80歲。

(2)配偶:15足歲~75歲,最高續保年齡:8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二條【不保事項】 其復效。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失能、死亡或接受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住院治療者,除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第十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續保

第十五條【附約有效期間及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 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附 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無息退還 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要保人。 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時,其續保之最高保險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 年齡為八十歲。 終止: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 一、要保人終止主契約時。 人之保險年齡及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 二、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 本附約續保時,要保人如…第 1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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