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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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依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依約定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第廿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但自附約訂立或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變更。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 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能。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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