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1)附加於壽險主契約:
本人:0~65歲,最高續保至75歲。
配偶:14足歲~65歲,最高續保至75歲。
子女:0~20歲,最高續保至23歲。
(2)附加於意外險主契約:0~65歲,最高續保至7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七 條【不保事項】 本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要保人之申請,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 以主壽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及子女為被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或以意外傷害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之被保險人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為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成部分。 第 八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九 條【保險期間及交付保險費】第 7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二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 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 停止】 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 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 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 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第 12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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