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元大人壽「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計畫)(85)」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傷害時,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元大人壽按其投保之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乘以其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同一次事故住院指被保險人遭遇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未超過九十日者,視為同一次事故住院,其保險金之給付依同一次事故住院辦理。

投保規定

(1)附加於壽險主契約:

本人:0~65歲,最高續保至75歲。

配偶:14足歲~65歲,最高續保至75歲。

子女:0~20歲,最高續保至23歲。

(2)附加於傷害險主契約:0~65歲,最高續保至75歲。

主契約保額(含所有傳統型及投資型壽險主/附約保額計算(TR以0.5倍計算):

(1)99萬以下可選擇500元(計劃一)、1,000元(計劃二)

(2)100萬以上可選擇500元(計劃一)、1,000元(計劃二)、1,500元(計劃三)、2,000元(計劃四)。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六 條【不保事項】 本附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 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但不包括未設置病床、護理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人員及一般常規檢驗設備之診所及專供休養、靜養或戒酒、戒毒等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類似之醫療處所。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本附約所稱「住院」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 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第 七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故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 第 八 條【保險期間及交付保險費】 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 6 條 條款第 1 頁

續保

第十一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停止】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造成骨折卻未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附表「骨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 折給付日數標準表」所列骨折給付日數乘以其投保之每日住院給付 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 金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所訂標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準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所訂標準四分之一給付。如同 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 1 MI-2023.01 日期之翌日起…第 11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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